一、產品定義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小微企業只貼息不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財政部門適當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二、貸款對象范圍
(一)個人創業者:我市行政區域內全體城鄉創業者(包括外地戶籍在我市創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員、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人群為富民創業貸重點支持對象(十類重點群體)。對個人創業者中的婦女,應給予重點支持。
(二)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重點支持對象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屬于《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三、申請人條件
(一)在我市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二)在我市經工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承包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創業農民提供土地流轉協議);
(三)提供創業項目相關證明材料,項目應是最近5年內登記注冊;
(四)申請人最近5年內應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人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的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四、貸款額度
(一)個人創業者:對個人自主創業、雇傭不足3人的,最高額度為15萬元,雇傭3-5人的最高30萬元,雇傭6人以上的最高50萬元。
(二)小微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貸款期限
(一)個人創業者: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二)小微企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三)經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六、貸款利率
(一)個人創業者: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參照貸款基礎利率并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風險分擔方式合理確定,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
(二)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七、貼息標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貸款利率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對富民創業貸支持的重點群體,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擔,省級財政對金額在30萬元(含)以內的貸款對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支持,超過30萬元貸款對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的50%予以貼息(不分段計算);對其他城鄉創業者,按上述標準減半執行。
(二)對新發放的小微企業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在借款企業承擔LPR-150以下部分的基礎上,財政對剩余部分給予不超過200BP的貼息。
(三)經辦銀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利率上限由不超過LPR+300BP調整為不超過LPR+200BP。鼓勵按LPR發放貸款。
(四)對蘇北地區重點群體發放的15萬元(含)以下富民創業擔保小額貸款,省級財政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
對帶動就業在10以上、償還貸款積極的個人創業者,可以繼續申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但次數不超過三次。
八、貸款流程
申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向當地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提交擔保和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九、貸款用途
富民創業貸只能用于創業項目購置固定資產或補充項目運營資金,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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