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收優惠政策整理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
(一)自
(二)自
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科發火[2016]32、195號)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
1.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
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所屬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6年2月1日起,上述優惠適用對象進一步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免征防洪保安資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對其他企業按現行標準減半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免征防洪保安資金的小微企業范圍,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省政府關于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意見》(蘇政發〔2016〕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蘇省范圍全面暫停征收防洪保安資金。
3.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屬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冊登記的,自其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冊登記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4.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11〕97號)的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六、對中小微企業的間接稅收優惠
(一)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小微)試點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同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則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政策重點:公告明確了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期末留抵稅額如何處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確認;“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調整;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轉登記納稅人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相關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6、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政策重點:2018年5月1日起,試點地區內可享受稅延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個人,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信息平臺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辦理稅前扣除。個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商業養老金時,保險公司按照財稅【2018】22號文件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項目(需注明稅延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并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8、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9、國家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
政策重點:自2018年5月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網站地圖 主辦單位:連云港市財政局
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海連中路99號 電話:0518—85521530、85521521(辦公室)85521542(會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