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3.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18]136號第(二)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增值稅范圍擴大到“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江蘇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9]1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3年內,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三))。自2019年1月1日起,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9.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10.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企業所得稅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企業:減按15%征,減少10%。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4、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第(四)款),自2018年11月4日起,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不征稅收入。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6、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個人所得稅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2019.01.01起執行,起征點,由原來的3500元,調整到了5000元;增加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
四、房產稅
18.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財稅〔2019〕16號(二))。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19.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款(蘇政發〔2018〕136號)。自2018年11月4日起,免征房產稅范圍擴大到省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
20.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款(蘇政發〔2018〕136號)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落實降低企業負擔若干政策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蘇財稅[2018]39號)。自2018年11月4日起,對困難企業減征、免征房產稅。
2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2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23.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18]136號第(二)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24.江蘇省政府蘇政發〔2018〕136號第(七)款和蘇財稅[2018]39號、省財政廳蘇財稅[2019]9號《關于連云港市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方案批復》。自2019年1月1日,調整降低標準。
2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車輛購置稅
26.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7年第172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中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九、車船稅
27.江蘇省政府(蘇政發〔2018〕136號)第(十七)款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落實降低企業負擔若干政策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蘇財稅[2018]39號)。將車船稅部分稅目適用稅額降到法定最低水平。1升發下乘用車由120調為60元年每輛;貨車每噸每年由60元調為16元,掛車由30元調為8元,專業車、輪式專用車由60元調為16元;摩托車由60元調整為36元。
十、印花稅
28.江蘇省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18]136號第(三)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稅調低。工業企業按產品銷售收入70%、商業、外貿企業按40%、其他行業按應稅金額的80%核定征收。
29.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3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十一、綜合稅費
31.江蘇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9]15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對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32.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江蘇省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2)企業招用"吸納稅收政策”的前述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江蘇省7800元),最高可上浮30%。(江蘇省都按上限執行扣除政策,蘇財稅[2019]24號)。
33.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江蘇省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江蘇省9000元),最高可上浮50%。(江蘇省都按上限執行扣除政策,蘇財稅[2019]25號)。
十二、關稅
34.蘇政發[2018]136號第(一)款,自2018年11月4日,降低進口關稅稅率。將部分工程機械、儀器儀表等機電設備平均稅率由12.2%降到8.8%,紡織品、建材等由11.5%降到8.4%,紙制品等、初級加工品平均稅率由6.6%降到5.4%。
十三、土地增值稅
3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 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暫不征土地增值稅:(1)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3)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
十四、契稅
3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1)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2)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4)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5)企業破產,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6)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7)債權轉股權 、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公司股權(股份)轉讓等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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