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7〕43號隱藏明細
所屬類別: |
稅收法規->企業所得稅;業務專題->稅收優惠政策->中小企業稅收政策;業務專題->稅收優惠政策->六項減稅政策 |
資料簡碼: |
043213 |
適用范圍: |
國家 |
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行業類型: |
通用政策 |
納稅人類型: |
全部 |
文件級別: |
規范性文件 |
是否稅收優惠: |
否 |
更新日期: |
2017年06月07日 |
生效日期: |
2017年01月01日 |
國地稅選擇: |
通用 |
信息公開選項: |
主動公開 |
發布單位: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關鍵字: |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其他 |
錄入單位: |
知識庫運維組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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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