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材料
一、 資產無償轉讓(調撥、劃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以及隸屬關系改變等有關批準文件; (四)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證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五)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六)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及受讓方基本情況說明; (七)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八)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 資產出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積、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表; (六)出售方、購買方草簽的出售協議; (六)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七)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八)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 資產出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證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表; (六)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受讓方基本情況、有關批準文件及情況說明; (七)出讓方、受讓方草簽的出讓協議; (八)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九)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 資產報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積、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報告。國家有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車輛報廢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專業設備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小組(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六)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七)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八)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 資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積、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發生毀損、盤虧、失竊等的情況說明、報案證明等; (六)對非正常損失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 (七)資產報損的技術鑒定報告。國家有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鑒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復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車輛報廢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專業設備等國家無專門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的資產由其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小組(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發生的資產報損,應由權威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等; (八)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的理賠憑證及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九)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十)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十一)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十二)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壞賬損失的核銷證明(如法院判決書、破產公告或破產清算清償文件及清算完畢證明、工商部門的吊銷注銷證明、稅務部門的注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政府部門有關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等)、單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證明、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 (四)單位內部核批文件及情況說明; (五)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六)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證明; (七)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 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積、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七)置換資產的批準文件; (八)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表; (九)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十)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 資產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報告;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 (三)產權權屬證明復印件(如處置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面積、用途等); (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單、工程決算副本、固定資產卡片等,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捐贈資產的批準文件及情況說明; (六)捐贈方與接受捐贈方的捐贈協議書; (七)單位資產處置公示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公示形式、內容、時間、地點、公示結果以及對相關意見的處理等情況; (八)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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