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稅申請。
2、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
3、一般增值稅退付申報審核表()
4、完稅憑證復印件,其中:
(1)申報人采用一般繳款書或電子繳款憑證解繳稅款的,需提供繳款復印件,并由負責征收機關逐票加蓋印章;或提供稅票匯總清單,由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加蓋印章,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對征收機關未加蓋印章的,初審部門必須將稅票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確認無誤后,簽署初審意見。
(2)申報人采用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繳納稅款的,要寫出專門證明,其內容應包括每一完稅證對應的匯總繳款書編號、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時間、稅款入庫時間。證明需由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和稅款所入國庫加蓋印章。
(3)申報人申請退稅年度有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或被稅務機關查補增值稅的應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5、《一般增值稅稽查結論》復印件。證明申報人申請退稅年度一般增值稅應繳、實繳、欠繳(或多繳)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情況,由稅務機關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
6、退稅項目銷售登記表(監獄勞教企業、新華書店和三線搬遷企業可不填此表)。
7、退稅期內退稅和非退稅項目應繳納增值稅額計算表。
8、申請退付稅款所屬期相應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復印件(加蓋印章)以及經稅務機關簽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9、營業執照復印件。
10、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11、審批部門審批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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