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會計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基本了解國內外財會理論研究最新動態;熟悉會計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業財會制度,主持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或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的經歷;具有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精通業務,有解決實際工作中復雜的會計問題的能力,參與本行業或單位管理決策,取得顯著的成績;有較強的會計理論水平,公開發表、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和指導會計師工作的能力;有運用外語獲取信息以及運用計算機處理有關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財務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會計師資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業的財務會計崗位擔任主管職務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學專科學歷且累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獲市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要求,結合會計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對會計專業理論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本專業工作中重要和關鍵的疑難問題,保證會計工作目標的實現。
(二)具有組織、指導會計師學習會計業務知識、考核其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計算機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和應用技術,在會計工作中能熟練運用計算機處理會計業務,進行會計分析和會計管理,為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提供真實、完整、正確的會計信息。
(四)在涉外單位從事會計專業工作的人員還需掌握一門外語,能夠運用外語查詢有關資料,進行會計業務處理。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全省或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務會計法規、規章制度或辦法的制訂工作,能審核會計師完成的會計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業性或省轄市地區性會計改革課題、科研項目的主要設計者或組織者。
(三)制訂過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
(四)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五)擔任企業集團或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處(科)長3年以上,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別顯著的成績(由本單位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市職稱部門或省行業主管單位職稱部門核準)。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參與制訂全省或一個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務會計法規、規章制度或辦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議被采納,實施效果顯著。
(二)主持和承擔的會計改革課題、科研項目,理論上有創新,對會計實務工作有現實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三)主持制訂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經實踐證明效果明顯。
(四)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解決工作中相關的復雜、疑難問題,提出建設性意見被采納,使本企業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經濟效益明顯增加。
(五)主持和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創造了先進的管理經驗,業績顯著,貢獻突出,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并經財政機關確認有推廣價值。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編著者),專業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或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并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2篇以上;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并獨立撰寫有價值的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其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會計專業高級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 (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1張(免冠大一寸)。
2.“江蘇省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三條,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4.對照第四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的復印件。
5.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6.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7.對照第七條,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8.對照第八條,提交主要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
9.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或專業文章原件。
10.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
11.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相關專業:指統計、審計、經濟等專業。
2. 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3.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4.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6.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帶教、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11.著作:指取得 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 20萬字以上。
12.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3.專業文章:指具有學術價值的本專業經驗總結、短篇報道或實例報道等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800字以上。
14.宣讀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需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
2.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文章、宣讀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出版社、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2003年4月15日
說明:此文為(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教授資格條件(試行)>等138個條件的通知》(蘇職稱[2003]2號) 文件中有關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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